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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上海: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以及运营公共停车设施】,上海市交通委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规划资源局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、市财政局印发《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》。其中提出,支持建设项目通过调整规划指标增建公共停车设施。在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,经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论证,因增加公共停车位,可以增加建筑面积。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规划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5%,且不计入容积率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以及运营公共停车设施。对于结合城市更新、旧区改造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,区财政资金可以统筹支持。在不减少停车位以及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,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兼容设置不超过10%的附属配套面积,经论证,按照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,兼容比例可提升至不超过15%。